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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保定性准确量纪平衡

县纪委监委集体会商
用好“第一种形态”

  ■本报讯(全媒体记者 吴静

  通讯员 赵丹)

  日前,灵峰街道纪委查办的一起“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”案被搬上了县纪委监委“第一种形态”集体会商会,参会人员对量纪执纪逐个发表意见。最终,通过集体会商决策,灵峰街道纪委对两名工作人员作出责令书面检查处理。

  这是县纪委监委规范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集体会商把关的案例之一。“从提醒谈话到责令书面检查,虽然运用的都是监督执纪‘第一种形态’,但后者教育提醒作用更大、执纪也更精准。”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,为规范运用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贯通运用党规党纪、法律法规“两把尺子”,今年起,县纪委监委制定实施了《第一种形态处置会商办法》,采取集中会商的办法对部分拟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处置的案件进行逐案过审,确保定性准确、量纪平衡。

  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相关负责人介绍,我县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、问责案件、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案件、政治生态较差单位或地区涉及的案件、媒体关注的案件,或者其他重大、疑难、复杂问题等六类案件纳入“第一种形态”集体会商范畴。集体会商由案件承办单位或科室、案件审理室固定参加,党风政风监督室、巡察办视情参加,会商案件以多数人意见作为拟处理意见,对少数人意见亦作记录并保存。

  “把脉问诊运用‘第一种形态’,有效提升了基层执纪精准性,同时也提升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执纪底气。”灵峰街道纪委书记、监察办主任周静红介绍,定性不准确、执纪不平衡往往会影响执纪效果,特别是在选择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12种处置方式时,什么时候运用、运用哪一种处置方式并没有固定标准,容易产生同一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处理轻重不一,引起被执纪人不满情绪。将案件审理模式引入到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,通过集体会商把脉有效杜绝了执纪不平衡问题。

  “第一种形态”的深化运用,也让“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”成为了管党治党新常态。今年以来,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一大批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得到及时指出和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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